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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2017修订)

发布者:学生处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9-03-14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提高学生公寓服务水平,优化美化育人环境,是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公寓实行以二级学院为主的学生管理和以物业公司为主的物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学生公寓内部安全、卫生、纪律等工作主要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安全、卫生、维护等工作主要由物业公司负责。各二级学院和物业公司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定,积极参与公寓建设,表现突出的宿舍和二级学院,授予“文明宿舍”、“标兵宿舍”和“宿舍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第四条 在公寓内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的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自觉配合公寓的管理工作。凡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者,依据《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并扣除相应的德育测评分值,因相互包庇而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宿舍,由相应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对造成事故者,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把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作为考核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六条 学生办完入住手续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学生公寓居住;

  (二) 依规使用学生公寓公共设施和室内设备;

  (三) 在学生公寓休息、学习和交流;

  (四) 依规使用学生公寓的水、电、气和网络;

  (五) 对涉及公寓管理的有关事宜有知情权和咨询权;

  (六) 参与学生公寓民主管理和文化建设;

  (七) 依法依规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八) 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有关的正当诉求得到及时回应。第七条 入住学生应当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学校纪律规范和学生公寓管理规范,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学生公寓的秩序和安全;

  (二) 依规缴纳住宿费;

  (三) 接受舍长的领导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寝室值日工作,自

  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维护公寓环境卫生,积极参与公寓文化建设;

  (四) 尊重同学,和睦相处,互助友爱,团结协作;

  (五) 遵守社会公德,惜时勤学,按时作息,不妨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休息;

  (六) 爱护公共财物,不损害公寓的设施和设备,不浪费水电,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七) 增强安全意识,自觉做好防火、防盗、防骗和安全用电工作,依规使用电器,不使用大功率电器;

  (八) 完成学生工作处/团委和二级学院布置的与公寓管理服务工作有关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学生住宿安排坚持男女生分开居住和按二级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男女学生不得互串宿舍,无正当理由和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区。

  第九条 新生入住公寓的房间与床位数额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统一分配和安排,新生入住的具体房间与床位由各二级学院按照专业、班级相对集中进行安排。

  第十条 学生入住公寓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 签署《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住宿协议书》;

  (二) 签署《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入住家具使用确认表》;

  (四) 依规缴纳住宿费;

  (五) 领取住房锁匙。

  第十一条 入住学生必须服从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各二级学院所做的房间与床位安排,按分配的楼号、房号入住,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十二条 入住学生必须遵守校规校纪和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应尽义务,积极支持配合公寓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做好公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调整住宿房间和床位,应当填写《学生住房调整申请表》,说明理由,经辅导员,由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查并签署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调整或不予调整的答复。二级学院对学生提出的调整住房申请,应当根据现有床位资源状况和有利于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的原则进行处理,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尽量予以合理安排,在条件不许可情况下应当说明理由,学生应当理解并服从二级学院的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因为伤病、家庭住址离校较近以及其它正当理由申请不住学生公寓者,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 家长同意并签字;

  (三) 个人和家长承诺承担因住宿校外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四) 班主任、辅导员和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查;

  (五) 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批。

  经批准退宿的学生,应当在准予退宿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原住宿房间。在校外实习不得作为申请退宿的理由。

  第十五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休学通知书之日起7 天内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原住宿房间。学生休学期间其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由二级学院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楼实行电子门禁封闭式管理和定时开、关大门制度。学生公寓楼开门的时间为每天早上6时,关门的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四和星期天晚上为11时,星期五和星期六晚上为11时30 分。学生进入公寓楼应当主动刷卡。对没有一卡通的学生,公寓管理员有权进行查问。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起床,按时上课或自学,按时休息,不得影向他人正常的休息、学习与生活。学生应当按时归宿,严禁学生翻窗进入公寓楼。

  第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离校前公寓管理中心对照《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家具设施登记卡》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收回钥匙,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

  第十九条 对因未报到、准以外宿、休学、退学、毕业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学生工作处/团委有权安排学生入住或进行调整,有关房间的人员和各二级学院应当服从安排和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所安排的学生入住。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招生、基建、维修和工作需要,有权对学生住宿区域、楼层、房间进行局部调整或集体搬迁,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应当服从安排和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学校的决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住学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自觉做好防盗、防骗工作,要做到:

  (一) 妥善保管好个人的电脑、手机、数码相机、银行卡等贵重物品,大额现金应当存入银行,个人的皮箱、书桌抽屉应当上锁;

  (二) 宿舍无人时必须关好门窗;

  (三) 发现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

  (四) 妥善保管好寝室钥匙,不将钥匙借与他人,若钥匙丢失应立即报告;

  (五) 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加以盘问,发现可疑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六) 发现寝室被盗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辅导员或公寓管理中心报告;

  (七) 提高辨别能力,拒绝传销,不与陌生人做交易,不贪小便宜,预防电话诈骗、手机信息诈骗和网上诈骗;

  (八) 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动用他人财物。

  第二十二条 严禁私自更换寝室门锁或故意损坏门窗。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生公寓门卫制度。

  学生亲友进入学生公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严禁营销人员和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公寓,严禁一切人员(包括学生)在公寓内销售商品、派发商业广告和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严禁学生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寓门卫制度,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公寓楼,值班人员有权查问,学生有协助的义务,并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后放行。

  第二十四条 入住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公寓消防管理规范,自觉做好防火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入住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自觉预防用电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严禁将管制刀具、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带入或存放学生公寓。

  第二十七条 严格公寓会客制度,外人来访必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探访完毕,须在会客单上登记离开公寓时间。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寓会客制度,午休时段不在寝室会客,晚上熄灯以后不得在寝室会客。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入住学生应当增强事故防范意识,自觉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在公寓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攀爬护栏、平台、屋顶、窗户,翻越围墙、门栏进入公寓,翻爬窗户、窗台进入他人房间;

  (二) 在阳台上放置花盆、凳子、哑铃等重物,向外抛砸物品、泼倒茶水;

  (三) 在公寓走廊溜滑轮和滑板;(四)在公寓走廊踢足球或打篮球、排球;

  (五) 在公寓内吸烟、酗酒;

  (六) 从事有碍个人或他人安全的运动。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情应当及时自救并报告公寓管理中心,当火势无法控制时应及时撤离现场。

  第三十条 入住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社团管理和宗教管理法律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组织或参加邪教组织;

  (二) 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三) 从事非法结社或非法集会;

  (四) 在学生公寓从事宗教活动。

  第四章 家具、水电、公用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各寝室配备室内设施和家具,学生入住时须对照《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入住家具使用确认表》进行检查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寓和寝室内的设施、设备和家具,自觉维护公共财产的完整性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允许,任何人不得搬移、改装和拆卸公寓和寝室内的设施、设备和家具。严禁在书桌、行李架、凳子、床板和墙壁上涂写、刻画、喷刷字符或图案,严禁故意损坏公寓和寝室内的设施、设备和家具。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原因办理离校时,必须经公寓管理员对照《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入住家具使用确认表》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无损无缺后方可盖章放行。

  第三十四条 对自然损坏的家具、设施和设备,应及时报修。严禁任何人私自维修或更换公寓内的家具、设施和设备,否则以人为损坏论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停。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各寝室用电的费用依据《学生公寓供电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严禁私拉电线接驳公共线路或公共照明的电源。严禁破坏水管、水表、电线、电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寓和寝室内的网络设施和设备,不得故意损坏。

  第五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整理个人内务,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做到:

  (一) 每天折叠被子,收起蚊帐,自觉整理好床上用品;

  (二) 挂好衣服、毛巾,放好鞋、袜、桶、盆,摆放好书籍、水杯、牙具和其它物品,不乱丢乱扔衣物、器具,保持物品摆放规范、有序、整齐,保持寝室整洁、舒适、美观;

  (三) 勤换衣服,及时清洗脏衣物。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的卫生由物业公司负责清扫,寝室内卫生由入住学生轮流清扫。

  第四十一条 入住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寝室卫生轮值制度,认真履行值日义务,自觉将寝室打扫干净,并将垃圾、废物打包放入公寓楼外垃圾桶内。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卫生管理规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公寓和寝室的干净清洁。做到:

  (一) 不随地吐痰和扔果皮纸屑及其它杂物;

  (二) 不向窗口、阳台、走廊和楼外泼水、扔果皮和其它物品;

  (三) 自觉将垃圾放入公寓楼外的垃圾桶内,不将垃圾堆放在走廊、卫生间或扔向楼下;

  (四) 不在公寓和寝室墙壁乱涂乱画、乱张贴;

  (五) 不在公寓和寝室饲养猫、狗、兔、鸟等动物;

  (六) 不在寝室煎、煮、烤食物;

  (七) 不将报纸、塑料、布片、果皮以及其它可能引起管道堵塞的物品扔进便池;

  (八) 保持寝室空气、流通、清新,不在寝室抽烟和焚烧杂物。第六章 公寓文化建设

  第四十三条 公寓文化建设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引导大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措施,是培育优良学风校风和建设安全、文明、和谐校园的重要手段,学校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以及全体师生员工必须增强文化自觉,积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寓文化建设坚持以思想教育为先导,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和各年级班主任、辅导员必须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引导学生做到“三个遵守”、“三个服从”、“三个尊重”和“养成五种良好习惯”:

  “三个遵守”,即: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范,遵守公共道德,遵守寝室文明公约;

  “三个服从”,即: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服从班主任、辅导员的工作安排;

  “三个尊重”,即:尊重同学正常学习、休息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公寓管理员的人格和劳动,尊重自己的形象和声誉;

  “养成五种良好习惯”,即:养成按时作息的良好习惯,养成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养成惜时勤学的良好习惯,养成节约水电的良好习惯,养成文明礼貌的良好习惯。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活动,对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表现突出的二级学院、寝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 情节轻微者,予以口头批评、书面警示、责令检讨或通报批评;

  (二) 情节严重者,予以纪律处分;

  (三) 给学校或他人财物造成损害者,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