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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2年5月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发布者:学生处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6-09-2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人才培养为核心,引导广大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充分发挥本会联结学院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院的沟通渠道畅通。服务于学院改革发展,服务于同学全面进步。在维护国家、社会和学院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相互配合,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

  维护同学合法权益,提高同学维权意识;

  (三)倡导和组织同学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目的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及课外活动,积极组织和引导同学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术科技等方面的活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四)协助、指导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合作与发展,促进各二级学院之间、同学之间的交流和进步;发展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关系,树立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五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和专科学生,承认学生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有权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二)会员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监督、建议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个部门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提供正当的权益保障和服务;

  (六)本会所有会员一律平等。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院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开展。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在院党委领导和学生工作处、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学院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学生会委员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二级学院按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的工作规划、主要任务等重大问题;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四)讨论代表提案,向学院相关部门传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做出相应决议;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六)其它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

  (一)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监督。

  (二)学生会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全体会议应该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1.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2.召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3.选举学生会主席团;

  4.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

  (一)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二)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2-3组成。

  (三)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1.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2.召集并主持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3.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4.批准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

  (一)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会委员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学生会主席有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学生和学生会;

  2.签署有关重要协议,签发学生会相关文件;

  3.提议任免学生会副主席;

  4.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5.协调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之间以及学生会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三)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代理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设置下列职能机构:学生教学信息管理中心、生活部(宿管中心)、办公室、心理素质拓展部、文体部、纪律部、自律部、创业实践部、社团部、国旗班,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

  (一)各二级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下级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总支和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学院学工办、团总支的指导。

  (二)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会的工作组织程序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

  (三)二级学院学生会设主席一人,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副主席1-2人协助工作。

  (四)二级学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可参考学院学生会的部门设置,视本学院工作需要决定,报学院学生会备案。

  (五)二级学院学生会应积极参加学院学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

  (六)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须按时参加学院学生会召集的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报告工作,交流经验。二级学院学生会应与学院学生会保持及时、密切的联系,积极沟通,协调一致。

  第十九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本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汇报工作,接受所在学院党总支、学工办和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二)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视本班工作需要,设副班长一人、学习委员一人、生活委员一人、体育委员一人协助工作。

  (三)班委会应积极协助班主任或辅导员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在学习、生活、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组织班级同学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