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院学工发[2020]29号
关于做好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扎实开展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的工作目标,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
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实施办法》(内教财字〔2019〕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学校组织开展2020—2021学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流程
(一)成立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组长:银花
副组长:丁锐、刘国华、赵洁
组员:韩和平、郭慧敏、宝玉、姜玉来、于耀龙、高嘉林、冯研、雷鸣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
公室主任(副主任)、团总支书记(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
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工
作。各二级学院要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3.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各班班主任为副组长,班
级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参与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班民主评议工作,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为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数不应少于本班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并报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二)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三)评定等级及比例
1.“特别困难”等级: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12.5%以内。
2.“比较困难”等级: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25%以内。如部分单亲家庭和家庭主要成员生病、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家庭子女等;
3.“一般困难”等级: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12.5%以内。如部分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子女等。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9月2日——9月10日):此次申请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的学生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认定申请表》要如实填写,如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可一并提交至所在班级班主任、辅导员,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班级民主评议(9月11日——9月15日):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汇总表》(见附件3),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3.各二级学院审核(9月16日——9月21日):各二级学院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确定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等级,以适当方式在所在学生班级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附件1)纸质版、《家庭经济信息录入》(附件2)电子版、《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及《困难学生认定管理》(附件4)电子版,一并报学生工作处/团委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生工作处/团委接收材料的截止时间为9月22日下午5点前。
4.学校审核(9月22日——9月25日):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汇总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汇总表》(附件3),并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二级学院将最后确定的本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的,提
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班级民主评议时,班主任、辅导员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要进行认真审核。
(四)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各班级要采用民主评议方式,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对象。要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个别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便在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辅导员、班主任说明情况。班主任、辅导员参照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确定认定等级并向全班同学进行通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五)要把握重点对象。各二级学院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需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期间,学生工作处/团委将成立督察小组,对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于不按程序开展认定工作,在认定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学生工作处/团委将全校范围内通报相关班主任,并按照学校相关纪律处分条例,上报学校纪委,对相关班主任进行严肃处理。
(七)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时间安排严格按照时间进度提交相关材料,上报附件1、2、3、4。
联系人:赵海源
联系电话:0471-6604681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2: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版
附件3: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汇总表
附件4: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模版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工作处/团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