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财字〔2007〕4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主要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流程
(一)成立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组长:乔志远
副组长:丁锐、韩和平
组员:杨军涛、王默然、马宇祥、雷鸣、冯研、宝玉、刘小红
2.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团总支书记(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3.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各班班主任为副组长,班级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参与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班民主评议工作,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为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数不应少于本班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并报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二)评定等级及比例
1.“特殊困难”等级:家庭及社会关系完全没有能力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离开学校、社会的帮助将无法完成学业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5%左右。重点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困难”等级: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部分学费,其余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必须依靠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15%以内。如部分单亲家庭和家庭主要成员生病、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家庭子女等;
3.“一般困难”等级: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学费、住宿费,其余生活费必须依靠学校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补充,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17%以内。如部分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子女等。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9月8日——9月15日):此次申请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的学生需提交《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和《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调查表》要如实填写,并由家庭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可一同提交至所在班级班主任、辅导员,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班级民主评议(9月16日——9月18日):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填写《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汇总表》(见附件3),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3.各二级学院审核(9月19日——9月27日):各二级学院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确定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等级,以适当方式在所在学生班级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将《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及《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学生工作处/团委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生工作处/团委接收材料的截止时间为9月27日下午5点前。
4.学校审核(9月28日——9月30日):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汇总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汇总表》(附件3),并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录入我校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三、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班级民主评议时,班主任、辅导员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要进行认真审核。
4.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各班级要采用民主评议方式,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对象。要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个别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便在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辅导员、班主任说明情况。班主任、辅导员参照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确定认定等级并向全班同学进行通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5.要把握重点对象。各二级学院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期间,学生工作处/团委将成立督察小组,对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于不按程序开展认定工作,在认定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学生工作处/团委将全校范围内通报相关班主任,并按照学校相关纪律处分条例,上报学校纪委,对相关班主任进行严肃处理。
7.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时间安排严格按照时间进度提交相关材料,上报附件1、2、3、4表。
联系人:赵海源
联系电话:0471-6604681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安排表
附件2: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3: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汇总表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工作处/团委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