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标准、奖优励勤”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二级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组织评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我校学籍,并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选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具体资助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团结互助,道德品质优良,德育测评成绩达到A级;
(四)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位于二级学院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
(五)按时缴纳学费(特殊情况除外);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校内的各项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放宽申请条件(德育测评成绩达到B级),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全国、全区或者全校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全国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全国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国家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自治区及以上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全国及以上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获自治区比赛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自治区及以上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全国及以上比赛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自治区比赛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以上专业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及体育竞赛、文艺竞赛指的是政府组织的、影响力较大的各级各类项目。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团结互助,道德品质优良,德育测评成绩达到B级;
(四)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位于二级学院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
(五)按时缴纳学费(特殊情况除外);
(六)家庭经济困难,在学校贫困生档案中登记备案的,平时生活俭朴,无与家庭经济情况不符的奢侈消费品和奢侈消费行为;积极参加勤工俭学工作;家庭持有特困证、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烈士证的学生在以上条件同等情况下优先评选。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学校处分或在评选时已解除处分;
(三)诚实守信,团结互助,道德品质优良,德育测评成绩达到C级,大一年级如本学期德育测评成绩未达到300分,则取消其今后评选助学金资格;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评选学年内不及格课程在两科以内(含两科),且重修后无不及格课程;
(五)家庭经济困难,在学校贫困生档案中登记备案的,平时生活俭朴,无与家庭经济情况不符的奢侈消费品和奢侈消费行为;积极参加勤工俭学工作;家庭持有特困证、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烈士证的学生在以上条件同等情况下优先评选。
第九条 在以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德育测评成绩高者优先入选;如遇德育测评成绩相同,则按学年平均成绩择优评选。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每年9月份学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名额指标数,按现有参评资格学生比例,全部分配至二级学院并以班级为单位评选。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更加细化的评审办法,并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为我校在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为我校在籍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按评选条件提供各项佐证材料;各班级组织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严格按照条件评审,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二级学院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要按照评选要求对候选人进行严格审核,报二级学院办公会议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评选名单。
第十六条 校评审小组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并将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完毕后,学校将上级部门下拨的国家奖助学金,一次性以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计财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应接受纪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做好评审和感恩教育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积极引导学生合理利用国家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二次分配奖助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奖助资金足额发放到学生本人。(二次分配是指班级同学私自平分奖助学金,通过或变相通过内部动员将班级同学已经获得的奖助学金二次收回及提取,充当班费及任何公共活动经费等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个人在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变相收取学生好处。
第二十一条 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的过程中,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均要受理学生和学生家长举报,如果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二级学院要加强班主任、辅导员、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等相关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者,分别依据学校《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班主任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