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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发布者:学生处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9-03-1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12月,教育部令第41号)和《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注册的全体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或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要从重处分:

  (一) 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二) 拒不配合老师及有关管理人员调查工作的;

  (三) 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校规校纪的;

  (四) 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五) 曾因违纪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 勾结校外人员寻衅滋事的;

  (七)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第三章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有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等有损社会公德,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宣传材料和音像制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带头组织或者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传销等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捏造、诬告、陷害、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 调戏、猥亵女性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从事陪舞、陪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社团活动,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邪教、迷信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 学生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宗教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履行有关协议,做出有损学校荣誉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在奖助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采取各种方法侵占、截留、挤占、挪用、瓜分奖助学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以偷窃、勒索、骗取、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以予下列处分:

  (一) 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下同)不满3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涉及金额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 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赃、销赃、转移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事件中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械者,根据具体情况,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或其它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起矛盾,造成斗殴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打架事件中,双方先动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后动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持械打人者,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对于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记过处分;对于持刀伤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 策划、组织、怂恿滋事斗殴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 打群架(3人及以上界定为群架,下同)的,视参与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 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 侮辱、威胁、谩骂、推搡教职工或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者或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 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按期支付受害者医药费等损失,否则,将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参与无论何种形式的赌博,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提供赌具、赌场及赌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围观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场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夹带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的资料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4.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者;

  2.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4.以上厕所为名进行作弊的。

  (三)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参照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 经常上课迟到,经说服教育无效,且旷课在10学时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 一学期旷课满1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旷课满2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一学期旷课满3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 一学期旷课满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一学期旷课满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上课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视为旷课1学时;

  (八) 无故不参加早操、晚自习、政治学习以及团日活动1次,视为旷课1学时,迟到参照本条第(一)、第(七)款规定处理;

  (九) 实习、实训(包括军训)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旷课学时依据教务处相关规定折算,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未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节假日不计),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安排,折算为旷课学时(每天不低于5学时计算),参照第十六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破坏环境设施,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建筑物、教室、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违章张贴者,给予通报批评及记过以下处分;

  (二)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及以下处分;

  (三) 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等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投掷物品、火种等,或以其它方式制造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宿舍存放、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宿舍内吸烟、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焚烧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或晚上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四)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进入异性宿舍、带异性进入宿舍、留宿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学生知情不予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 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夜不归宿的(晚12点后未回宿舍视为夜不归宿),给予记过处分;不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关楼门后回宿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六) 其他违反宿舍有关规定的行为,参照《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饮酒,酗酒滋事,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在校期间饮酒(或在校外饮酒后归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对酒后滋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吸烟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因吸烟引起失火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拒不配合老师及有关管理人员的正常检查工作,或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老师和有关管理人员采取恫吓、威胁、侮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利益和荣誉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 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参照第十一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私刻公章,涂改、伪造证件、协议、合同、证明材料或伪造老师签字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中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警告处分,可由二级学院进行查证,经二级学院办公会讨论后,可做出处理决定,发文、备案,并将处分决定上报学生工作处/团委。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二级学院查证,二级学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报《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核(开除学籍须经过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发文、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以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必要时告知学生工作处/团委,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二级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得知情况后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有关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团委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二级学院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 对受处分者,学校取消其处分期间各类评优、资助及奖励资格。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校给予办理,并公告声明其学生证、借书证等校内一切证件作废。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处分决定下达当日起,受处分学生不再享有在校生权利。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要及时在全校、二级学院公布,特殊情况可不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第三十五条 处分材料的存档、送达:

  (一)学生受到处分的,处分决定要及时记入学生德育素质档案,并做扣分处理。所在二级学院要及时将其违纪处分相关材料存档,并

  将处分决定、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备案。

  违纪处分材料包括:

  1.公安部门或学院保卫部门书面材料;

  2.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书面材料(学生陈述记录、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办公会议记录等);

  3.违纪学生个人检查;

  4.旁证材料及证据(实物、照片、录音录像等);

  5.《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一式两份);

  6.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

  7.处分决定;

  8.《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处分决定内容包括:

  1.本人基本情况——指违纪者的姓名、性别及所在二级学院、年级、专业、班级等;

  2.违纪事实——指违纪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错误事实及有直接关系的人和事,内容要准确、简明扼要;

  3.违纪性质——指明违纪者所犯错误的性质及所依据的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

  4.处分意见根据违纪事实、所造成的影响及本人认识错误的态度、平时表现,作出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所作的处分,由二级学院将《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送达给学生本人,并以电话、短信或快递、挂号信等方式通知其家长(送达日期为签收日期为准,下同)。受处分学生要在《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上签名,拒绝签名的,二级学院应做好记录(要有2名以上证人证明)。学生本人不在校的也可以采取快递或挂号信方式送达。告知书若无本人签字,学校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后(公告期为五日)同样有效。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陈述、申辩和申诉:

  (一)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前,须告知本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如实做好记录,并经学生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二)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纪检、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管理科。

  (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四)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第三十八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以上的考核。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要经过12个月的考核;

  (二) 学生因受到处分所扣除的德育测评分必须恢复;(三)在考核期内未再受学校、二级学院通报及处分。

  第三十九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核期满后根据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并填写《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本人德育素质档案(复印件)及佐证材料(获奖证书等)。

  第四十条 决定受理解除处分申请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

  (一) 解除警告处分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办公会讨论、审批,上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备案;

  (二) 解除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办公会讨论、审核,上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批;

  (三) 有关二级学院在解除学生处分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团委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二级学院重新审议;

  (四) 作出解除各类处分决定后须公示五日。在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决定生效,下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通知书》;公示期间,如发现问题,由审批部门调查,然后根据结果复议。

  相关部门在解除处分工作中必须严肃认真,各类证明材料齐全。

  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材料的存档、送达:

  学生解除处分的,所在二级学院要及时将其解除处分相关材料存档。

  解除处分材料包括:

  1.二级学院办公会议记录;

  2.学生思想汇报;

  3.本人德育素质档案(复印件)及佐证材料(获奖证书等);

  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5.解除处分决定;

  6.《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通知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